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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09-04
訂定「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」
法律依據
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第17條第3項
關係法令
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十二 條 , 房屋稅條例 第 八 條 , 房屋稅條例 第 十五 條
日期文號
財政部98.9.4台財稅字第09804551980號
摘要
訂定「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」
主旨
訂定「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」。
附「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」
莫拉克颱風災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辦法
第一條 本辦法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災區之土地因颱風災害造成山崩、地陷、流失、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者,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。
第三條 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需經清理、整修始能回復原來使用者,於清理、整修完成前,免徵房屋稅;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一年。
第四條 災區之建築物因颱風災害毀損,經地方政府認定不堪使用須重建者,於重建完成前,免徵房屋稅;其坐落基地,免徵地價稅;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。
第五條 災區之土地及建築物因颱風災害,經地方政府認定聯外交通中斷致無法正常使用者,無法使用期間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;免徵期間不得超過三年。
第六條 無償供給受災戶使用之房屋及該房屋坐落基地,使用期間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。
第七條 第二條至第五條之減免,由稽徵機關依地方政府通報之災害勘查資料主動辦理。
第八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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